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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9002507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函詢法官得否協會中法律協助之專案督導疑義

主旨

有關貴院高雄分院所詢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一路相伴-法律協助」之專案督導,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8 月 28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90005117 號函。

二、法官如擔任旨揭協會各分會法律協助之專案督導,負責考核協會義務律師之書狀品質,因律師撰寫之法律見解是否正確妥適,攸關書狀品質之優劣,法官若加以指摘,即需就該具體個案表明其法律意見;倘未予指摘,亦會使人產生律師所提法律見解已獲法官支持之聯想。另協會受理之犯罪被害人協助個案,或係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或即將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法官之督導意見,對該個案之審理易生直接或間接之影響,況義務律師之撰狀品質,因法官督導而獲提升,對於他造當事人亦有失公平,易使他造當事人質疑司法之公正與中立,損及司法形象。故法官兼任旨揭督導,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禁止法官兼職之範疇,不宜為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臺灣高等法院除外)、本院大法官辦公室、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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