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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80 規字第 0407 號
要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為修正者,應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如為廢止者,應檢附原命令並敘明理由
主旨
奉 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其屬修正者,請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其屬廢止者,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規定程序處理外,並請檢附原命令並敘明理由,請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院秘書長 79 年 12 月 19 日(79)台院議字第 3329 號函並奉示辦理。
二、影附立法院秘書長 79 年 12 月 19 日(79)台院議字第 3329 號函1 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