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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法字第 111000074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內政部

要旨

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等資料,若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

主旨

有關貴部所詢戶籍地址內之設籍戶數及人數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1 月 109 台內戶字第 110014946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三、是以,關於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縱使自該等資料本身不能直接識別特定個人,惟仍應視個案情況觀察,若某特定門牌地址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上開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個人資料範圍,而有該法之適用。

正本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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