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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80037772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文書處理手冊第 16 點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

主旨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規範公文書目的等疑義一案

說明

「公文程式條例」為規範機關公文程式之法律,其規範內容包括公文程式之類別、公文之蓋印簽署、公文應載事項、公文書寫格式及公文文字之使用原則等。依該條例第 8 條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另有關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之要求,「文書處理手冊」第 16 點訂有明文,其作業要求包括正確、清晰、簡明、迅速、整潔、一致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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