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60023692 號
要旨
機關首長對於陳核(判)之簽稿,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35 點第 3 款規定,予以明確批示,俾利機關內部遵循
主旨
請釋關於陳判之文稿,各級長官公文批示用語疑義一案
說明
有關「文書處理手冊」第 35 點第 3 款,係規範陳判文「稿」之判行用語應明確,據以確認文稿判行,其與本院 99 年 4 月 21 日回復院長電子信箱所作釋示,係針對陳核「簽」之批示用語予以說明,兩者規範並無衝突。惟機關首長對於陳核(判)之簽稿,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35 點第 3 款規定,予以明確批示,俾利機關內部遵循;承辦單位如就首長批示內容仍有疑義,可洽公文之初核者(直接主管)或覆核者(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協助確認,以求周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