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100092319 號
要旨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五)規定,正、副本受文者之地址非眾所周知,為利公文後續送達,爰規定須註明地址,俾利辦理公文寄送
主旨
請釋本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規定相關疑義一案說 明:一、查本手冊第 31 點(五)規定,「正本」或「副本」之地址非眾所周知者,請註明,其係指如正、副本受文者之地址非眾所周知,為利公文後續送達(郵遞),爰規定須註明地址,俾利外收發人員辦理公文之寄送。如公文有不同受文者,且為自然人時,其正、副本僅標示自然人姓名及其稱謂(如○○○先生、女士),並不會揭露自然人地址資訊,以周延個人資料之保護。
二、本手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規範對象為本院及所屬機關,國防部為本院所屬機關,自應受本手冊規範。至國防部訂定之「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係該部為規範國軍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自行訂定之內部規範,且該作業手冊第二章文書處理中即規定,國軍各級機關、單位關於文書處理等事項,除依本手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執行外,悉依該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