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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2087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所詢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1 年 1 月 13 日法矯署字第 11103000120 號函。

二、旨揭條文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並順利復歸社會所為之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是否提供所保有之全部或部分受感化教育少年之少年事件資料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及後續追蹤轉介輔導之社政單位,抑或僅提供其為家庭支持及追蹤服務所需之資料即可,本應視學生具體狀況及實際作業需要而定,允宜由少年矯正機關及社政單位審酌個案狀況與少事法有關規定意旨先行研商,並徵詢交付執行之原裁定法院之意見後予以決定,以兼顧少年隱私保護及所需提供服務之銜接。故少年矯正學校提供「審前調查資料、裁定書」等予社政單位,是否符合少事法旨揭規定,仍宜依個案判斷,並由原裁定法院予以審酌,尚難一概而論。

三、惟相關機關於傳輸、遞送、利用或為其他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時,應注意依少事法第 8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等保障少年隱私相關規定意旨,妥適保護足資識別少年身分及少年事件之資訊,不得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得以見聞或知悉,並遵守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應予塗銷之規定。

四、另參照少事法第 1 條及第 1 條之 1 等有關「本法」之用語,可知同法第 83 條之 1 所定「本法」,係指少事法。惟依少事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既在本法立法目的之下授權訂定,自應屬廣義之少事法相關法規,並同受少事法有關保護規定意旨之拘束。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

副本

法務部、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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