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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秘台處一字第 02394 號
要旨
檔案法施行前各機關檔案管理應辦理事項
主旨
檔案法施行前各機關檔案管理應辦理事項,請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八九) 會版字第○○四二五號函說明辦理,檢附來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附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
主旨
檔案法施行前各機關檔案管理應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 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研綜字第○六六二九號函諒達。
二 檔案法施行前各機關檔案管理,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各機關檔案管理仍依現行「事務管理規則」及相關作業手冊確實辦理;於檔案法施行細則及相關作業規定頒布前,各機關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二) 現有檔案應依現有永久保存及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開放與移轉,並請參照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台八八秘字第四四一三○號函修訂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三) 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與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