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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46283 號
要旨
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
主旨
貴監函報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監順教字第七四八三號函。
二、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縮短刑期之相關規定,在成績分數方面,係每月之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符合條件者即可依規定辦理縮刑。故如受刑人當月因表現良好而獲得加分時,應將該分數加於當月成績之小計中為宜,以便適用前開條文之規定給予縮刑,亦較符合縮短刑期制度之精神及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遵守監規,以爭取成績之美意,對於穩定囚情亦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