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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司字第 1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

主旨

檢送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移請 卓處報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四條辦理。

二、關於「特定人員」一詞定義,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三條規定,係指「在監」(院、所)收容人」。

三、關於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理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方式:依前揭辦法第四條規定,係採「在監(院、所)檢驗」及「不定期檢驗」方式為之。

四、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結果如下(詳如附件):

(一)八十八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總計二○八、七九九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六二、六八六人次),初驗呈陽性反應總計三二、六九六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三、三四六人次)。(二)檢驗程序:初驗工作係由本部所屬已購置檢驗設備之監所負責,初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送調查局複驗。

正本

本部矯正司

副本

矯正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矯司字第 1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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