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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司字第 171 號
要旨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
主旨
檢送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移請 卓處報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四條辦理。
二、關於「特定人員」一詞定義,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三條規定,係指「在監」(院、所)收容人」。
三、關於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理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方式:依前揭辦法第四條規定,係採「在監(院、所)檢驗」及「不定期檢驗」方式為之。
四、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結果如下(詳如附件):
(一)八十八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總計二○八、七九九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六二、六八六人次),初驗呈陽性反應總計三二、六九六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三、三四六人次)。(二)檢驗程序:初驗工作係由本部所屬已購置檢驗設備之監所負責,初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送調查局複驗。
正本
本部矯正司
副本
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