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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台人政字第 0140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行政院函示修正「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

主旨

所報「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標準」修正草案一案,准予修正後核定,並將名稱修正為「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溯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生效,請於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敘明上開生效日期,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衛署醫字第○九○○○二六一三八號函。

二、有關擬調整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數額一節,基於政府財政狀況考量,尚不宜調高。

三、檢送修正「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核定本)一份。正 本:本院衛生署

副本

審計部、法務部、本院秘書處、本院主計處、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均含附件)

附件

修正「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核定本)┌───┬──┬─────┬───────┬─────────┐│官等 │職等│級 別│月支數額 │備註 │├───┼──┼─────┼───────┼─────────┤│政務官│ │ │三六、○○○元│一、支給對象:以衛│├───┼──┼─────┼───────┤生醫療機關具有醫師││ │十四│ │ │資格,並實際從事醫││ ├──┼─────┤ │療、保健、防疫及其││ │十三│ │ │有關之衛生行政工作││ ├──┤ │ │,且其本職職務歸列││簡等 │十二│師(一)級│三六、○○○元│「衛生環保技術職系││ ├──┤ │ │」、「衛生環保行政││ │十 │ │ │職系」、「醫療職系││ ├──┼─────┼───────┤」、「檢驗職系」及││ │九 │師(二)級│三三、○○○元│「牙醫職系」或依「│├───┼──┤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薦任 │八 │ │ │規定任用者為限。 ││ ├──┼─────┼───────┤二、單位:新台幣元││ │七 │師(三)級│二五、○○○元│。 ││ ├──┤ │ │ ││ │六 │ │ │ ││ ├──┼─────┼───────┤ ││委任 │五 │ │二○、○○○元│ ││ ├──┤ │ │ ││ │四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台人政字第 0140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函示修正「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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