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014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地方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委員,未依規定出席開會達全年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條之規定,尚無立即當然發生喪失調解委員身分之效果,則需經地方鄉、鎮、市公所解聘後,始喪失其調解委員之身分

主旨

有關南投縣名間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賴○○先生,未依規定出席開會達全年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是否已喪失調解委員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9 年 1 月 6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90030086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條規定:「調解委員有第 4 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第 1 項)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第 2 項)」是以,調解委員經通知而未出席調解達全年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尚無立即當然發生喪失調解委員身分之效果,需經鄉、鎮、市公所為解聘後,始喪失調解委員身分;至於備查程序,僅具告知意義,若未履行,尚不影響解聘之效力。

三、本件名間鄉公所未正式解聘賴○○先生前,因其仍具調解委員之身分,倘其有出席參與調解,自應依規定給與出席費;此外,倘其服務年資已滿 20 年,亦即 78 年 6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29 日持續具有調解委員身分,仍得依規定報請獎勵。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南投縣政府、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014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地方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委員,未依規定出席開會達全年總次數三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