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911003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地方鄉鎮首長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進用二親等親屬擔任公所清潔隊之隊員,該進用行為屬於無效,因此,其遺族應當不得續領公所因該隊員病歿而發放其遺族之三節慰問金

主旨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任用之人員,其遺族仍領取三節慰問金應否追繳及續領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9 年 1 月 8 日府政預字第 0990005071 號函。

二、按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本法第 11 條定有明文。本件苗栗縣銅鑼鄉長既因悖於本法規定,違法進用其二親等親屬即連襟廖○○任該公所清潔隊員,經監察院裁罰 34 萬元在案,揆諸前開法條意旨,該項進用行為自屬無效,當不得續領該公所因廖員病歿,而發放予其遺族之三節慰問金,要無疑義。

三、至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前所為之行為,如均認「自始無效」,影響層面過大且不合理,恐有違「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等原則,亦即存在於行政機關、行為人及關係人間之內部關係,其就該違法任用及所衍生之行政行為應屬明知,要難認有主張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餘地,該相關衍生行為應可認為無效;而有關於第三人部分,則除其明知該任用之無效行為外,考量前揭「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等原則,宜認為該行政行為及於第三人之外部關係時,應例外認所衍生之行為有效,始符法治國精神。據此,來函所詢應否追繳乙節,應由各機關依權責、相關法令並考量「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等原則辦理,方為妥適。

正本

苗栗縣政府

副本

監察院秘書長、苗栗縣政府政風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911003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地方鄉鎮首長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進用二親等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