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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990030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雖律師不得兼任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之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但民選之村(里)長既屬無給職之職務,且地方制度法之亦未規定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因此,律師兼任民選之村(里)長之職務,毋需受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之拘束

主旨

台端就律師兼任民選村(里)長,於適用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時所生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9 年 1 月 14 日信律字第 09900100141 號函。

二、按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律師法第 3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係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三、次按銓敘部 89 年 7 月 17 日以 89 法一字第 1921810 號函釋民選村(里)長既屬無給職,且地方制度法亦未規定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故非同法第 24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因此,台端所詢律師得否兼任民選村(里)長,自毋需受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之拘束。

正本

林○○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990030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雖律師不得兼任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之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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