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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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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違反者得申訴懲戒並請求退費。

Q · 律師沒認真辦案,能怎麼處理?

依律師法 31 條可退費、申訴並求償

依律師法第 31 條,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這是強制義務。律師敷衍了事可採三個動作:書面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求退還未提供服務之報酬;向所屬律師公會申訴並明確引用本條義務;因律師失職致敗訴受損害者,依民法委任契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你花二十萬請律師打官司,他在開庭前十分鐘才看你的案件資料。庭上面對對造律師細緻的質詢,他答不出來,案子輸了。你能告他嗎?答案是可以,因為這條法律明確規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時「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這個「應」是強制義務,不是建議。律師收了你的錢,他的工作不只是出庭講幾句話,而是要實質了解你的案情、主動為你尋找有利的證據。如果他敷衍了事,你不只能解除契約要回報酬,還能向律師公會檢舉他違反這條義務,甚至追究他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31 條規範律師執業核心義務: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時,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本條建立的「應」字義務涵蓋訴訟代理、合約審閱、商務談判、法律諮詢全部律師工作範圍,是委任人主張律師失職、退費、申訴懲戒、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律師沒在認真辦案,能要回律師費嗎?

可以,但要看支付階段和律師已完成的工作。律師費的法律性質是委任契約的報酬,律師有義務依律師法第 31 條探究案情、蒐集證據。明顯違反時可依民法委任契約規定請求返還與未提供服務相稱的報酬。實務做法是書面終止契約、清算已完成工作、退還剩餘部分。終止契約前先用 LINE 或 Email 書面要求律師改善,這個書面紀錄是日後談退費或申訴的重要證據。

Q2怎麼判斷律師是真的在探究案情還是只是應付了事?

幾個可觀察指標:律師有沒有主動問你問題包含你沒想到的細節;有沒有主動建議蒐證動作如聲請保全、傳喚證人、調閱文書;有沒有提供書面案情分析或法律意見書;有沒有定期回報進度而不是要你催才回應。第一次會議結束後請律師用 Email 寄一份案件初步分析,這份文件可以看出律師專業深度,也是日後檢驗他有沒有持續探究的基準。

Q3向律師公會申訴律師違反這條,會有什麼結果?

律師公會收到申訴後會啟動調查程序,可能結果從輕到重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業、除名。警告或申誡紀錄依律師法第 27 條規定必須公開供民眾查詢。重大違規可能被停止執業數月到數年,最嚴重的除名等於剝奪律師資格。申訴時把所有證據整理成時間軸:什麼時候簽委任契約、什麼時候要求律師做什麼、律師什麼時候回應或不回應、最後造成什麼後果,並引用律師法第 31 條的「應」字義務作為核心依據。

Q4律師法 31 條的探究案情是什麼意思?

律師主動了解委任事件全部相關事實、評估法律適用、發掘委任人有利角度的專業判斷義務,不只是讀文件。

Q5律師法 31 條的「應」字是什麼意思?

「應」是強制義務不是建議,違反時委任人可主張退費、申訴懲戒、依民法委任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Q6蒐集證據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包含主動評估證據保全、傳喚證人、調閱公私文書、聲請鑑定等取證行動,不只用委任人提供的資料。

Q7律師法 31 條跟律師法 33 條的關係是什麼?

31 條建立義務內容,33 條規範違反義務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兩條結合為完整的失職追責架構。

Q8律師沒認真辦案怎麼辦?

書面催告改善 → 終止委任請求退費 → 律師公會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Q9律師費退費怎麼計算?

依民法委任契約清算已完成與未提供服務比例,按報酬總額扣除已完成部分後退還剩餘。

Q10律師公會申訴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委任契約、付款憑證、LINE/Email 溝通紀錄、會議錄音、未回應紀錄、案件處理結果文件。

Q11律師失職求償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可另委任律師處理(避免委任原失職律師同事務所)。

Q12律師失職 vs 律師策略選擇失誤差在哪?

失職是違反本條探究與蒐證義務(程序面),策略失誤是專業判斷錯誤(實質面),前者較易追責後者較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dvantagedisadvantageapplicable
委任私人律師客製化策略、深度探究案情、彈性溝通費用高(8-30 萬起跳)、品質參差案情複雜、爭議金額大、需深度策略
申請法律扶助免費或極低費用、扶助律師有督導機制資產審查門檻、案件指派非自選中低收入戶、特定弱勢案件
自行訴訟(DIY)完全免律師費、流程自主舉證、答辯、程序失敗風險高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單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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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私人律師
客製化策略、深度探究案情、彈性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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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或極低費用、扶助律師有督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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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高(8-30 萬起跳)、品質參差
申請法律扶助
資產審查門檻、案件指派非自選
自行訴訟(DIY)
舉證、答辯、程序失敗風險高

applicable

委任私人律師
案情複雜、爭議金額大、需深度策略
申請法律扶助
中低收入戶、特定弱勢案件
自行訴訟(DIY)
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單純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 1 条第 2 項(弁護士の使命と職務)+ 弁護士職務基本規程 第 36 条(事件処理の方法)
韓國변호사법 제 1 조(변호사의 사명)+ 변호사윤리장전 제 13 조(성실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 29 条(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德國BRAO § 43a(Grundpflichten des Rechtsanwalts - Gewissenhaftigkeit)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 RIN article 1.3(principes essentiels - diligence)
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1.1(Competence)+ Rule 1.3(Dilige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291224 制定)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處許可者,不在此限。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 證據名詞
(0291224 制定)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處許可者,不在此限。

(08110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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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