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40004101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又公務員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的聘僱人員,故不得兼任

主旨

所詢律師法第 31 條公務員之範圍及律師可否兼任政府機關之約聘僱人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4 年 3 月 10 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電子郵件。

二、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公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於承辦法律事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與執行法令所定職務且需服從長官監督之公務員性質不同,為避免影響律師從事業務之獨立性,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又該條所稱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係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此有本部 99 年 2 月 8 日法檢決字第 0999003081 號函可資參照。

三、復依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41639 號書函所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故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即不得兼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

正本

○○○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檢字第 104000410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