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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90 訴字第 043850 號
要旨
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既應受該訴願決定效力拘束,自不得對之申請再審
主旨
所詢原處分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後,得否依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彰化縣政府)90 年 7 月 4 日 90 彰府法訴字第 103277 號致本院秘書處函。
二、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明定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原行政處分機關並不在得申請再審之列。同法第 95 條及第 96 條復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後,既應受該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自不得對之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