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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9000083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主旨

有關馬來西亞國籍人士於我國有無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9 年 1 月 13 日新北店秘字第 1092341447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而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本部 108 年 4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10800057950 號書函參照)。本件經查本部並無馬來西亞國家賠償法規及有關資料,故請參照前開說明,除請外交部惠予協助蒐集該國有關資料外,並得責由請求權人提供其本國法規資料憑核。

正本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9000083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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