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15 條(外國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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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採相互保證原則:外國人能否在台請求國賠,取決於其本國是否也讓台灣人享有同等求償權利,與有無邦交無關。
Q · 外國人在台灣被公務員或公共設施害傷,能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要看他的國家是否也讓台灣人求償(相互保證)
依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外國人要請求國賠,須其本國依條約、法令或慣例使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求償權利,亦即「相互保證」。重點不是有無邦交,而是該國法律或實務上承不承認台灣人的求償權;日本、韓國、美國雖無邦交,仍有相互保證,故其國民在台國賠是通的。
白話解讀
外國朋友在台灣被警察打傷、被公立醫院誤診、被公共設施砸傷,能不能像台灣人一樣告國賠?答案是「看他的國家會不會也賠給台灣人」。這條叫「相互保證原則」(互惠原則)。它的邏輯像一面鏡子:你的國家對台灣人開門,台灣才會對你的國家人民開門。沒有外交關係沒關係,重點是該國的法律或實務上有沒有承認台灣人可以求償。如果你是外國人想在台灣求償,第一步不是找律師,是先確認你的國家對台灣人有沒有相互保證。如果是台灣人想以這個邏輯反推(例如思考為何某國拒絕賠你),你就懂這套互惠遊戲的規則了。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為外國人適用之門檻規範,採「相互保證原則」(互惠原則):外國人為被害人時,須其本國依條約、法令或慣例使中華民國人能在該國享有同等國家賠償求償權利,始得適用本法請求國賠。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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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台灣的外籍移工被公務員害傷,能不能國賠?
看母國有沒有對台灣人提供同等保障。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的國賠實務各有不同,有些有具體互惠條款,有些需個案查證。實務提示:外籍移工權益團體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通常累積了查證資料,先問他們比自己查省時。
Q2外國觀光客在故宮被展品掉落砸傷,能告國賠嗎?
可以,前提是該國對台灣人有相互保證。日、美、韓、英等主要客源國多有相互保證之法令或實務,常合併主張第 3 條公共設施欠缺。實務提示:國立機構常走和解程序避免外交負面新聞,受害方在初步協議階段就有不錯籌碼。
Q3沒有邦交的國家國民能在台國賠嗎?
能。邦交不是條件,相互保證才是。日本、韓國、美國跟台灣沒有邦交,但都有相互保證的法令或實務,所以這些國家國民在台灣國賠是通的。
Q4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是什麼?
外國人請求國賠的門檻條款,採相互保證原則:母國也讓台灣人享同等求償權,外國人才能在台國賠。
Q5相互保證原則是什麼意思?
一面對等的鏡子:你的國家對台灣人開門求償,台灣才對你的國民開門,與有無邦交無關。
Q6什麼算有相互保證?
該國依條約、法令或慣例承認中華民國人在當地享有同等國賠求償權,由法務部、外交部正式查證認定。
Q7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依第 9 條,原則為加害公務員所屬機關或設置管理該公共設施之機關。
Q8外國人國賠怎麼請求?
確認相互保證 → 備齊母國法令證明 → 蒐集損害證據 → 向賠償義務機關書面協議 → 協議不成提訴。
Q9相互保證的證明文件怎麼準備?
母國國賠法令翻譯本、駐外館處出具之證明、該國實務判例,向法務部、外交部正式行文查證。
Q10外國人國賠的時效怎麼算?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起 2 年、自損害發生起最長 5 年(第 8 條),查證不停止時效。
Q11國賠協議不成怎麼辦?
機關拒絕協議、逾 30 日不開始或逾 60 日不成立,即可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Q12國賠(第 15 條)vs 民事侵權,外國人該走哪個?
對國家/公務員之違法致害走國賠(須相互保證);無相互保證或對私人之侵害,循涉外民事侵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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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national_compensation | civil_tort | human_rights |
|---|---|---|---|
| 外國人三種求償途徑 | 國家賠償(第 15 條,須相互保證) | 民事侵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準據法) | 國際人權/外交救濟(無相互保證時的備案) |
| 前置門檻 | 母國對台灣人有相互保證 | 確定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相關人權公約或雙邊協定 |
| 適用對象 | 公務員違法行為/公共設施欠缺致害 | 私人或機構之侵權行為 | 母國無相互保證、國賠之門被擋時 |
national_compensation
- 外國人三種求償途徑
- 國家賠償(第 15 條,須相互保證)
- 前置門檻
- 母國對台灣人有相互保證
- 適用對象
- 公務員違法行為/公共設施欠缺致害
civil_tort
- 外國人三種求償途徑
- 民事侵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準據法)
- 前置門檻
- 確定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適用對象
- 私人或機構之侵權行為
human_rights
- 外國人三種求償途徑
- 國際人權/外交救濟(無相互保證時的備案)
- 前置門檻
- 相關人權公約或雙邊協定
- 適用對象
- 母國無相互保證、國賠之門被擋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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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家對外國人之賠償責任,採相互保證主義。 二、按現代文明國家,關於國家賠償責任,對外國人多採相互保證之互惠主義(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六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所定關於外交方面之基本國策,亦揭櫫「平等互惠之原則」,本法自宜從同。 三、本條對於外國人,雖規定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惟並不以有外交關係為必要。如某國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法令或慣例,排除對中華民國人民之適用,或根本不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之存在,即屬欠缺此項相互之保證,該國人在中華民國,即不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法令名詞
- 慣例名詞
一、本條規定國家對外國人之賠償責任,採相互保證主義。 二、按現代文明國家,關於國家賠償責任,對外國人多採相互保證之互惠主義(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六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所定關於外交方面之基本國策,亦揭櫫「平等互惠之原則」,本法自宜從同。 三、本條對於外國人,雖規定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惟並不以有外交關係為必要。如某國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法令或慣例,排除對中華民國人民之適用,或根本不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之存在,即屬欠缺此項相互之保證,該國人在中華民國,即不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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