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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及設備等交通設施之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及設備等交通設施之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及設備等交通設施之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

內容

查本部曾於82年4月8日以台(82)內地字第8204273號函示,市地重劃區內於道路上之交通號誌,不屬重劃區道路工程費用範疇,惟該函示於編修90年版地政法令彙編時,業以內容不合時宜,予以停止適用。為瞭解貴市、縣(市)目前實際執行情形,前經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來函轉請查告目前貴轄重劃區類此案件之處理方式,經彙整結果大部分都將其納入重劃工程費用。故為求統一及符合現時需求,並參酌目前多數市、縣(市)實務執行情形,茲重新解釋,市地重劃區內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及設備等交通設施之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但若上述設施全部納入重劃工程費用有困難時,則可在負擔許可範圍內擇較急迫項目納入或由權責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或俟重劃完成後區內抵費地標售有盈餘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之1規定,以其盈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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