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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要旨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內容

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地價補償完竣後,地政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原因發生日期得參照一般徵收之規定,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