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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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