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99 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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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99 條規定,徵收或照價收買後,地政機關須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變更登記。
Q · 政府徵收我的地、補償款都領了,登記要多久才會辦好?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9 條,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變更登記。這個一個月期限自補償款實際發放完竣之日起算,且是法律明文的硬期限——不是建議。逾期未辦,當事人可正式發函催辦或向上級機關陳情。
白話解讀
政府徵收你的地,發了補償款,這件事看起來算結束了。但其實還沒。法律上你的所有權還掛在你名下,直到地政機關完成「囑託登記」(地政機關不需要當事人申請,主動為人民辦理的登記)。第 99 條給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硬期限: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這一個月不是建議,是法律明文寫的。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在登記完成前,你和這塊地的法律關係還沒切斷,稅單可能還寄到你家、出事了責任歸屬還在拉扯。如果他項權利的塗銷(例如你之前設的抵押)沒跟著辦,你的銀行貸款可能會繼續算利息。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99 條為徵收與照價收買的程序收尾規範,要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或既有他項權利的塗銷與變更登記,使土地的登記狀態與徵收結果一致,避免權利狀態長期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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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99條在規範什麼?▾
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後,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辦理登記。
Q2什麼是囑託登記?▾
地政機關不需當事人申請,主動為人民辦理的登記,徵收登記即屬此類。
Q3一個月期限從哪天起算?▾
以補償款實際發放完竣之日為準,不是公告日、不是核定日。
Q4地政機關拖著不辦登記怎麼辦?▾
可正式發函引用本條期限催辦,或向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陳情。
Q5補償領了登記沒辦好,地價稅還要繳嗎?▾
短期可能仍依登記簿核發,可憑領款證明申請更正或退稅,並同步催辦登記。
Q6徵收和照價收買的登記程序一樣嗎?▾
兩者都適用本條,地政機關都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登記。
Q7我原本設定的抵押權會自動塗銷嗎?▾
本條要求地政機關一併囑託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應主動追蹤確認。
Q8超過一個月沒辦登記,登記還有效嗎?▾
登記仍有效,但機關逾期構成行政怠惰,當事人有催辦及救濟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囑託登記(本條) | 當事人申請登記 |
|---|---|---|
| 發動者 | 地政機關主動 | 權利人自行申請 |
| 是否需當事人申請 | 否 | 是 |
| 典型情形 | 徵收、照價收買、法院判決 | 買賣、贈與、設定抵押 |
| 法定期限 | 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 | 原則由當事人自行掌握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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