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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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