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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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hu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登110-1
一、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
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
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
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
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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