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1 條
- 1.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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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規定,判決分割共有物時,登記機關應於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上,為補償權人設定法定抵押權,順位優先於既有抵押權。
Q · 判決分割共有物拿到補償款的人怎麼確保拿得到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判決分割登記時,登記機關會自動就補償義務人分得之土地,為補償權人設定抵押權,且順位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既有抵押權。補償權人不需另與對方簽抵押契約、對方不同意也無效;但本條僅適用「判決分割」,「協議分割」需自行在協議書中約定擔保。
白話解讀
共有物分割如果是用「一人拿地、其他人拿錢」的方式收場,會出現一個尷尬的瞬間:拿地的人已經登記成新地主了,但他要付給其他共有人的補償款還沒給。這時候你怎麼確保他不會拿了地就翻臉?第 10001 條給你一個你不知道的安全網:分割登記辦的時候,登記機關會「自動」在他分得的那塊地上設定抵押權給你。你不用跟他談條件、不用簽抵押契約、他不同意也沒用。這條法定抵押權的順位設計得很特別,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的特定既有抵押權,這是給補償權人的最後一道保護。但這個保護只在「判決分割」適用,「協議分割」不會自動設。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為共有物判決分割登記的法定抵押權強制設定條款。當共有人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取得金錢補償時,申請分割登記之同一程序中,登記機關須一併為補償權人於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其順位優先於既有特定抵押權,構成補償債權的最強保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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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分割共有物拿到補償款的人怎麼確保拿得到錢?▾
登記程序中法定抵押權自動設定在對方分得土地上,無需另簽契約
Q2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跟民法第 824 條有什麼關係?▾
民法 824-3 是判決分割金錢補償的實體法基礎,土登 100-1 是登記層級的擔保配套
Q3法定抵押權的順位真的優先於銀行抵押權嗎?▾
是,依本條第 2 項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既有抵押權
Q4補償義務人想避開這個抵押權設定有辦法嗎?▾
先付清款項取得收據,或向法院辦理提存取得證明文件,可免設定
Q5協議分割共有物也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本條僅限民法 824-3 判決分割,協議分割須自行約定擔保
Q6抵押權設定後怎麼塗銷?▾
補償款全額受領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
Q7對方不付補償款,憑這個抵押權能直接拍賣嗎?▾
是,憑判決書與抵押權證明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Q8補償款請求權有時效嗎?▾
無特別規定,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 15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判決分割 | 協議分割 |
|---|---|---|
| 擔保自動性 | 登記時法定抵押權強制自動設定 | 無自動設定,需協議書明訂 |
| 順位優先性 | 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之既有抵押權 | 與其他抵押權依登記先後定順位 |
| 補償義務人同意權 | 無同意權,登記機關依法強制設定 | 須雙方合意設定 |
| 免除設定條件 | 提出受領證明或法院提存證明可免設 | 依協議內容處理 |
| 執行便利性 | 憑抵押權證明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無抵押權者需另取得執行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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