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規定,判決分割共有物時,登記機關應於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上,為補償權人設定法定抵押權,順位優先於既有抵押權。
Q · 判決分割共有物拿到補償款的人怎麼確保拿得到錢?
登記時法定抵押權自動設定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判決分割登記時,登記機關會自動就補償義務人分得之土地,為補償權人設定抵押權,且順位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既有抵押權。補償權人不需另與對方簽抵押契約、對方不同意也無效;但本條僅適用「判決分割」,「協議分割」需自行在協議書中約定擔保。
共有物分割如果是用「一人拿地、其他人拿錢」的方式收場,會出現一個尷尬的瞬間:拿地的人已經登記成新地主了,但他要付給其他共有人的補償款還沒給。這時候你怎麼確保他不會拿了地就翻臉?第 10001 條給你一個你不知道的安全網:分割登記辦的時候,登記機關會「自動」在他分得的那塊地上設定抵押權給你。你不用跟他談條件、不用簽抵押契約、他不同意也沒用。這條法定抵押權的順位設計得很特別,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的特定既有抵押權,這是給補償權人的最後一道保護。但這個保護只在「判決分割」適用,「協議分割」不會自動設。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為共有物判決分割登記的法定抵押權強制設定條款。當共有人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取得金錢補償時,申請分割登記之同一程序中,登記機關須一併為補償權人於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其順位優先於既有特定抵押權,構成補償債權的最強保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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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保障就是這條的法定抵押權。判決分割登記辦理時,登記機關會自動在補償義務人分得的土地上設定抵押。你不用簽契約,對方不同意也沒用。內行人提示:但這只在「判決分割」適用,「協議分割」不會自動設。所以如果你選協議分割(自己跟對方談),務必在協議書裡明訂抵押或其他擔保條款,不要留給對方善意。
不行。本條規定的是「應」(強制)設定,不是「得」(可以)。除非申請人提出對方已經受領補償的證明文件或法院提存證明,否則登記機關依法必須設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補償義務人想避開這個抵押,可以選擇直接付款並取得書面收據,或向法院提存。提存方式最保險,避免日後對方否認收到的爭議。
依本條第 2 項規定,順位優先於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的特定抵押權,這在實務上代表補償權人的法定抵押順位非常前面。內行人提示:對銀行來說這是個風險點,所以如果你是補償義務人想用分得的土地向銀行貸款,銀行通常會要求你先付清補償款並塗銷法定抵押權才肯放貸。換句話說,這條也間接限制了補償義務人對土地的處分自由。
共有物判決分割時,補償款自動受法定抵押權擔保的強制條款,順位優先於既有抵押權。
法定抵押權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登記機關強制設定、順位優先;一般抵押權需雙方契約合意設定。
判決分割時分得不動產而須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的一方,是本條法定抵押權的標的所有人。
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特定既有抵押權,連銀行抵押都得排在後面。
申請分割登記時請求一併設定法定抵押權,登記機關依本條強制執行,無需對方同意。
憑判決書與抵押權設定登記他項權利證明書,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備妥受領證明、印鑑、權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否則一直掛在對方土地上。
直接付清補償款並取得書面收據,或向法院辦理提存取得提存書,申請登記時一併提出。
本條僅適用判決分割(民法 824-3),協議分割無自動擔保,需協議書自行約定。
| 比較面向 | 判決分割 | 協議分割 |
|---|---|---|
| 擔保自動性 | 登記時法定抵押權強制自動設定 | 無自動設定,需協議書明訂 |
| 順位優先性 | 優先於同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之既有抵押權 | 與其他抵押權依登記先後定順位 |
| 補償義務人同意權 | 無同意權,登記機關依法強制設定 | 須雙方合意設定 |
| 免除設定條件 | 提出受領證明或法院提存證明可免設 | 依協議內容處理 |
| 執行便利性 | 憑抵押權證明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無抵押權者需另取得執行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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