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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2項規定「通知」之方式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2項規定「通知」之方式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2項規定「通知」之方式

內容

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2項規定通知該等繼承人時,如無現在戶籍地址及國外地址,登記結果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踐行有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程序。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修正後為第12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2項規定「通知」之方式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2項規定「通知」之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