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文件,惟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文件,惟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文件,惟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應辦理登記之財產,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惟遺產管理人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