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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文件,惟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文件,惟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文件,惟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應辦理登記之財產,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惟遺產管理人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免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文件,惟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上開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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