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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就特定不動產為禁止處分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就特定不動產為禁止處分

要旨

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就特定不動產為禁止處分

內容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8年7月11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19355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有關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等)執行不動產權利禁止處分等登記事宜,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特別明定「限制登記」之類型,其範疇包括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查108年7月17日公布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該規定係屬前揭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之範疇,爰請轉知所屬依規定配合辦理登記。

三、(略)附:司法院秘書長108年7月11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19355號函主旨:為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法院函請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登記機關為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時,敬請貴屬登記機關惠允協助辦理,如有法院應配合辦理事項,併請覆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116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該規定係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有禁止被告處分特定財產之必要。

二、又上開規定不妨礙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就該特定財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及買受人憑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繼承、徵收、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或變更,附此敘明。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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