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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事宜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事宜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事宜

內容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及相關條文並無禁止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時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之相關規定。惟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2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條、第8條分別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及「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時,仍應遵循上開法令之規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事宜由中華民國於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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