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估價師查估土地改良物價值時,其查估標準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要旨
辦理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估價師查估土地改良物價值時,其查估標準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要旨
辦理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估價師查估土地改良物價值時,其查估標準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內容
一、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至成本法估價依同規則第50條規定,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依間接法需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準;未公告前,應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為準。俾使不動產估價師對建築改良物估價有一致性標準,合先敘明。
二、政府機關辦理區段徵收業務,將土地改良物價值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時,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規定略以:「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4點規定略以:「建物重建價格之核算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單價依建物主體構造材料及裝修材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查估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亦須依上開規定,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之重建單價為準估算重建價格。至重建價格相當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稱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其計算無須扣除建築改良物折舊額。
三、基於上述,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徵收補償價格,除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提供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外,亦須本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推估受託勘估標的價格,一併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