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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係指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係指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係指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

內容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會員,以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為限。...」,準此,上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所稱「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應係指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係指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由中華民國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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