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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徵收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土地徵收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要旨

土地徵收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依本部49年2月6日台內地字第24530號函釋意旨,在各縣市尚無獨立之地政機關設立以前,土地法中規定縣市地政機關亦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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