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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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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核准權在中央。

Q · 土地徵收要找哪個主管機關?

中央是內政部,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關鍵在於地方政府不能自行核准徵收,必須報請中央內政部核准(第14條),並由內政部設置的土地徵收審議會逐案審查(第15條),因此真正拍板的是中央而非地方。

白話解讀

決定要不要徵收你家的,不是來丈量土地的那些地方公務員,也不是縣市首長一句話就算數。這條把主管機關分成三層:中央是內政部,直轄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聽起來像無聊的組織分工,但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地方政府不能自己核准徵收,必須報請中央內政部核准(第14條),而內政部是透過「土地徵收審議會」(第15條)逐案審查。也就是說,你的土地最後是台北的一個審議會在決定命運,不是你家附近的縣府。搞清楚這層權力結構,你才知道該對誰施力、在哪一關陳述意見最有效。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為主管機關定義條文,將土地徵收主管機關劃分為三層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此分層確立徵收核准與審議權集中於中央,地方政府僅負責承辦與執行,避免發動徵收者球員兼裁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反對徵收,到底該找誰?

看你在哪個階段。徵收申請由地方政府或需用土地人提出,但核准權在中央內政部(第14條),由土地徵收審議會審查(第15條),所以在審議階段把意見送進內政部最關鍵。地方公聽會與陳述意見的紀錄會一併上呈審議會,因此地方階段是送進中央的證據鋪陳,不是吵贏基層就結束。

Q2中央內政部和地方政府的角色差在哪?

中央內政部是核准與審議機關,地方政府多半是執行與承辦的角色,有時自己就是需用土地人。第2條把三層主管機關分清楚,就是要避免地方球員兼裁判。若提出徵收的單位和核准徵收的單位糾纏不清,這種角色混淆本身就可能是質疑徵收正當性的切入點。

Q3地方政府可以自己核准徵收嗎?

不行。依第2條與第14條,地方政府僅能提出或承辦,徵收必須報請中央內政部核准,並經土地徵收審議會逐案審查。

Q4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核准權集中在中央內政部。

Q5土地徵收審議會是什麼?

依第15條由內政部遴聘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機關代表組成,以合議方式逐案審議徵收案件。

Q6需用土地人是什麼意思?

因興辦公益事業而申請徵收土地的機關或事業主體,實務上常與地方政府角色重疊。

Q7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角色差在哪?

中央內政部負責核准與審議,地方政府負責承辦、公告與執行,有時自己即為需用土地人。

Q8土地徵收要找哪個主管機關?

先看案件層級,承辦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核准在中央內政部,陳述意見應瞄準中央審議階段。

Q9反對徵收要怎麼陳述意見?

於公告期間(第18、22條)以書面提出異議、出席公聽會,使意見一併上呈中央土地徵收審議會。

Q10怎麼確認我的徵收案誰核准?

查徵收公告或計畫書記載的承辦機關與核准機關,核准章一定來自中央內政部。

Q11徵收程序大致怎麼走?

需用土地人/地方提出 → 報中央內政部 → 審議會審查核准 → 通知地方公告 → 受理異議。

Q12找縣市政府 vs 找內政部,哪個有用?

准駁在內政部審議會,找縣市僅作承辦與紀錄上呈,真正施力點在中央審議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層級主管機關主要角色
中央內政部核准與審議(設土地徵收審議會逐案合議)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承辦、公告、執行,有時為需用土地人
縣(市)縣(市)政府承辦、公告、受理異議,有時為需用土地人

主管機關

中央
內政部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縣(市)
縣(市)政府

主要角色

中央
核准與審議(設土地徵收審議會逐案合議)
直轄市
承辦、公告、執行,有時為需用土地人
縣(市)
承辦、公告、受理異議,有時為需用土地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土地収用法(主務官庁:国土交通大臣・都道府県知事)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 주무관청: 국토교통부)
中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审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Enteignungsbehörde der Länder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préfet / juge de l'expropr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所稱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3 制定)

明定本條例所稱之各級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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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