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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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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2. 2.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 3.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的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若與本條例牴觸,優先適用本條例,確立其特別法位階。

Q · 政府用別的法律壓低徵收補償,可以嗎?

不行。第3項規定牴觸時本條例優先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3項,其他法律的徵收程序、補償標準若與本條例牴觸,一律優先適用本條例。也就是承辦機關不能挑一部標準較低的舊法來壓低補償;本條例給的程序保障與補償基準是一條不能被繞過的底線。第2項則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才回頭適用其他法律。

白話解讀

政府要徵收你的土地時,會搬出一堆法律: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但你不知道的是,當這些法律跟土地徵收條例打架時,這條例贏。第三項白紙黑字寫著:其他法律的徵收程序、補償標準如果跟本條例牴觸,優先適用本條例。這代表政府不能挑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來壓你。土地徵收條例給你的程序保障(公聽會、協議價購、市價補償、異議復議)是一條底線,其他法律不能用更低的標準繞過。同時第一項把「保障私人財產」和「增進公共利益」並列寫進立法目的,這不是口號,法院審查徵收是否合法時,會拿這兩個價值來衡量比例原則。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為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與適用位階條款:第1項並列「保障私人財產」與「增進公共利益」為雙重立法目的,第2項定本條例為徵收事務主幹(未規定者補充適用其他法律),第3項確立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牴觸時本條例優先適用的特別法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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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徵收補償的標準到底以哪部法為準?

以土地徵收條例為準。第1條第3項明定,其他法律的徵收程序、補償標準如果跟本條例牴觸,優先適用本條例。所以補償應依第30條按市價補償,而不是某些舊法的公告現值。內行人提示:承辦人員若引用其他法規給較低補償,可直接請其說明該條與本條例有無牴觸。

Q2土地徵收條例沒寫到的,是不是就沒保障?

不是。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由民法、行政程序法、土地法等補充,不會出現法律真空。內行人提示:本條例沒寫清楚的程序細節(如陳述意見、送達),可回頭找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規定。

Q3徵收補償標準以哪部法為準?

以土地徵收條例為準,第1條第3項明定牴觸時本條例優先,補償依第30條按市價計算。

Q4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在規範什麼?

立法目的(財產保障+公共利益)、適用主幹地位、以及徵收程序與補償牴觸時的優先適用。

Q5什麼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同一事項特別法與普通法規定不同時,特別法優先;本條例第3項就徵收事項明文化此法理。

Q6立法目的條款有什麼實際作用?

第1項雙重目的是法院審查徵收合法性、衡量比例原則的依據,不只是宣示。

Q7承辦人用其他法律給低補償,怎麼反駁?

指出該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牴觸,依第1條第3項本條例優先,要求說明牴觸與否。

Q8對徵收補償不服怎麼救濟?

公告期間內依第22條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循復議、訴願、行政訴訟。

Q9本條例沒規定的程序細節去哪找?

依第1條第2項補充適用其他法律,程序面常回到行政程序法的陳述意見、送達等一般規定。

Q10怎麼判斷某條舊法是否被架空?

比對該條的徵收程序或補償標準是否低於本條例,低於即屬牴觸,依第3項失其適用。

Q11土地徵收條例 vs 都市計畫法哪個優先?

涉及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且兩者牴觸時,依第1條第3項本條例優先,都市計畫法較低標準不適用。

Q12公告現值 vs 市價補償差在哪?

舊法常按公告現值(偏低),本條例第30條要求市價補償;牴觸時市價補償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e
本條例有規定的事項直接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主幹)
本條例未規定的事項補充適用其他法律(第1條第2項後段)
其他法律與本條例牴觸的程序/補償優先適用本條例(第1條第3項)

rule

本條例有規定的事項
直接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主幹)
本條例未規定的事項
補充適用其他法律(第1條第2項後段)
其他法律與本條例牴觸的程序/補償
優先適用本條例(第1條第3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1条(目的)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1조(목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征收与补偿)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85(Enteignungszweck)/Art. 14 Abs. 3 GG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icle L1
美國U.S. Constitution, Fifth Amendment(Takings Clause: public use + just compens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土地徵收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徵收名詞
(089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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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依本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