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鐵路法未特別說明及規定得予徵收都市計畫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土地,故申請徵收車站專用區土地,應先依法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程序再予徵收
要旨
鐵路法未特別說明及規定得予徵收都市計畫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土地,故申請徵收車站專用區土地,應先依法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程序再予徵收
要旨
鐵路法未特別說明及規定得予徵收都市計畫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土地,故申請徵收車站專用區土地,應先依法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程序再予徵收
內容
一、查本部89年1月27日台內營字第8982249號函已有明釋「一、……都市計畫劃設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僅止於合理規劃土地使用,並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指引土地權利關係人依計畫使用,以達成健全都市發展之目標;如其未經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理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即予徵收作公共設施使用,不僅違反都市計畫劃設各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之法意,亦侵犯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使用土地之合法權益。三、……除擬徵收土地位於依相關目的事業法令編訂、劃設或公告之事業範圍內,各該法律並特別規定得予徵收,且其編訂、劃設或公告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理完成者,得據以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外,餘應於依法完成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後核發之。」先予說明。
二、有關鐵路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依交通部103年9月12日交路字第1035011009號函說明二:「……本條參照公路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修訂。編為鐵路使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者,尚須變更都市計畫。尚未就車站專用區土地是否需變更為鐵路用地再行徵收有所說明。……」是以,該條文既由交通部查明鐵路法未特別說明及規定得予徵收都市計畫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土地,本案交通部鐵工局辦理「東部鐵路快捷化計畫-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需用車站專用區土地,自應依司法院釋字第513號解釋:「……中央或地方興建公共設施,須徵收都市計畫中原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時,自應先踐行變更都市計畫之程序,再予徵收,……。」先依法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程序再予徵收,並據以辦理徵收補償市價之查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