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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得為需用土地人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得為需用土地人

要旨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得為需用土地人

內容

案准法務部首揭函說明二、三略以:「二、按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同法第36條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之組織依據為『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係具法定地位之行政機關。三、如來函說明所示,理論上國家本身亦得為需用土地人,而行政機關具有代表行政主體從事公共事務之權限,因此該籌備處得為土地徵收條例之需用土地人,貴部來函所持見解,本部敬表同意。」本案依上開說明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得為土地徵收條例之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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