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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言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言

要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言

內容

按「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所明定,準此,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上之需要,並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始得為之。又上開第10款所稱「依法」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言,本案貴府擬於該自治條例中訂定徵收之依據,與前揭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之「依法」一義顯有未符,請予修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言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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