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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規約無明確規定且無派下決議時之管理人領取補償費方式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祭祀公業規約無明確規定且無派下決議時之管理人領取補償費方式

要旨

祭祀公業規約無明確規定且無派下決議時之管理人領取補償費方式

內容

一、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發對象,權屬為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為本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以下稱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所規定。因此,祭祀公業領取補償費,應依上開領取辦法規定辦理。又依本部91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10007529號令:「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為派下員全體所公同共有。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祭祀公業如依法經全體或多數派下選任產生管理人者,該管理人係以管理派下公同共有之祀產為目的,有關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應均屬管理人之權限。除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有特別約定外,該公業管理人基於其管理權,自得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參照上開函示意旨,領取補償費僅係管理人管理財產權之行使,未涉及祭祀公業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二、又規約內容無明確規定授權管理人領取補償費,則應視為屬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2項所稱規約內容不完備而需變更其規約,若該公業不修改規約,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文件,並且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應審核有無依祭祀公業第16條第1項、第19條規定程序辦理。

三、另祭祀公業管理人如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如僅領取並不逕為分配,不涉財產處分事宜,其召開派下員大會多數決授權,除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1/2以上書面之同意。」辦理;如涉及財產之處分,應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應有派下現員2/3以上出席,出席人數超過3/4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2/3以上書面之同意。

四、至祭祀公業管理人領取補償費應附之文件種類,本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亦有明訂,請依該領取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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