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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重劃實地測量指界交接土地工作事宜

會議日期 73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辦理重劃實地測量指界交接土地工作事宜

要旨

辦理重劃實地測量指界交接土地工作事宜

內容

查本部73年1月17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06077號函係指重劃指界交接事宜。惟土地重劃並不限於市地重劃,農地重劃亦屬之。本案 貴處為期順利辦理農地重劃指界交接土地工作,自可依該函規定辦理。

附:內政部73年1月17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06077號函:

主旨:關於 貴處為期順利辦理重劃後土地實地認界交接工作所擬處理意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為期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取巧,拒不到場辦理交接手續,嗣後於通知定期實地認界接管函可敘明:「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日期時間到場辦理認界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負保管責任;如有被占用或堆置雜物情事,應自行負責清理。」以杜絕糾紛,並減少辦理重劃之困擾。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修正為「辦理重劃實地測量指界交接通知函可敘明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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