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8條,經重劃分配的土地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辦理交接,並要求在限期內完成交接。如果逾期未能完成交接,主管機關有權將此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透過法院來強制執行土地的交接程序。 參考資料: 1. 農地重劃條例第2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10026-0001 根據該法條,重劃分配的土地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所有相關人員辦理交接,並限期完成。逾期不交接者,可以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範例: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被通知後未在限期內辦理交接程序,主管機關可以將此案件移送法院要求進行強制執行,通過法律手段來確保土地交接程序的順利進行。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為使土地所有權人早日在其分配之土地上行使權益,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本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佃權人及承租人。
一、為使土地所有權人早日在其分配之土地上行使權益,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本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佃權人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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