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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28經重劃分配土地之限期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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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8條,經重劃分配的土地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辦理交接,並要求在限期內完成交接。如果逾期未能完成交接,主管機關有權將此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透過法院來強制執行土地的交接程序。 參考資料: 1. 農地重劃條例第2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10026-0001 根據該法條,重劃分配的土地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所有相關人員辦理交接,並限期完成。逾期不交接者,可以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範例: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被通知後未在限期內辦理交接程序,主管機關可以將此案件移送法院要求進行強制執行,通過法律手段來確保土地交接程序的順利進行。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691205 制定)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為使土地所有權人早日在其分配之土地上行使權益,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本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佃權人及承租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691205 制定)

一、為使土地所有權人早日在其分配之土地上行使權益,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本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佃權人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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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第 28 條規定:「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地重劃條例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