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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28 條(經重劃分配土地之限期移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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