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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得為從來之使用」之認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得為從來之使用」之認定

要旨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得為從來之使用」之認定

內容

一、略。

二、本案系爭土地係坐落於貴縣○○鄉○○段○○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經民眾檢舉搭蓋磚造平房等使用,因訴願人提供工業技術研究院62年12月4日之航照圖及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81年8月7日之航照圖,難以辨認係於貴縣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64年10月6日)前即已存在之合法房屋,自無訴願人主張應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8條「得為從來之使用」規定之適用(正確之說法應為「公告編定前之使用」),貴府爰以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於農牧用地上搭蓋磚造平房等,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及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乃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依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第2項)......」揆其立法意旨,係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作該項使用,因其使用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致編定當時無法依使用情形辦理編定,嗣因違反使用管制規定,於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時,始會發生該違規使用是否得為從來使用之認定問題,為本部82年3月5日台(82)內地字第8202898號函釋(已列入本部97年版地政法令彙編第4冊第11-03-22頁)在案;另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9點(二)說明1.規定,一般農業區得依(公告編定當時)使用現況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故系爭土地應無上開「因其使用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致編定當時無法依使用情形辦理編定」之情事,自無管制規則第8條「得為從來之使用」規定之適用。

三、是本案問題爭點在於,訴願人所提供之航照圖等文件,貴府難以辨認係於貴縣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64年10月6日)前即已存在之合法房屋,係生得否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2點規定辦理更正編定之情事,核與訴願人主張應有管制規則第8條「得為從來之使用」規定之適用,係屬二事,建請貴府於行政訴訟準備程序庭時詳述上開規定,以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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