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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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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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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
土地使用分區
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
公眾
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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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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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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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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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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