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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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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2. 2.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原有的使用或建築物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尚未被政府命令改變使用或拆除之前,可以繼續保持原有的使用情況,但不能增建或改建原有的建築物,只能進行必要的修繕工程。然而,如果這些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的安全、衛生或福利造成重大妨礙,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應該限期要求改變使用、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並應該提供適當的補償以彌補相關損害。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1) 範例: 舉例來說,在某個農牧用地上,有一棟原有的磚造平房,但編定後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劃不容許在該區域建造磚造建物。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的規定,原有的磚造平房可以被認定為「從來之使用」,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再增建或改建這棟建築物。然而,如果該建築物對公眾的安全、衛生或福利造成了重大妨礙,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限期要求拆除或改建,並且需要提供適當的補償給使用人。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令拆除或改建,但使用人不遵從命令進行相應的改變,政府可以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的措施,相關費用則由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1)

相關函釋 5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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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8 條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