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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時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者,應至少選擇其中一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為會員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同時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者,應至少選擇其中一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為會員

要旨

同時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者,應至少選擇其中一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為會員

內容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關於同時兼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之公司或行號,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至少選擇其中一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二、本部91年6月2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86號令及91年8月2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618號令併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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