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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仍適用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仍適用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

要旨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仍適用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

內容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者,請加強宣導該等人員於91年10月31日前加入公會,逾期未加入公會,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依地政士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仍適用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