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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仍適用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
要旨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仍適用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
要旨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仍適用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
內容
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地政士法施行後,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者,請加強宣導該等人員於91年10月31日前加入公會,逾期未加入公會,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依地政士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