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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59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內容

查耕地承租權應為財產權之一種,得由共同繼承人共同繼承,惟分割遺產時依土地法第30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應限於現耕繼承人始能取得耕地之承租權。(按:土地法第30條業已刪除。)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6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59 年 07 月 16 日發布,要旨: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