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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會議日期 59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內容

查耕地承租權應為財產權之一種,得由共同繼承人共同繼承,惟分割遺產時依土地法第30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應限於現耕繼承人始能取得耕地之承租權。(按:土地法第30條業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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