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內容
查耕地承租權應為財產權之一種,得由共同繼承人共同繼承,惟分割遺產時依土地法第30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應限於現耕繼承人始能取得耕地之承租權。(按:土地法第30條業已刪除。)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查耕地承租權應為財產權之一種,得由共同繼承人共同繼承,惟分割遺產時依土地法第30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應限於現耕繼承人始能取得耕地之承租權。(按:土地法第30條業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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