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應於廢氣導入處設置流量監測設備,公私場所設置流量監測設備有困難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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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3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應於廢氣導入處設置流量監測設備,公私場所設置流量監測設備有困難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另本署 88 年 9 月 13 日環署空字第 61888 號函中,有關流量監測設備之替代方案乙節業已敘明,倘進入防制設備之廢氣流量極小,流量計不易作動,得免裝設流量監測設備,並以…推估流量之方式,替代流量監測設備。另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其廢氣導入處倘確無直管以供裝設流量計,並以風車持續吸取固固定之風量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則得以可表示廢氣流量之風車設計排風量及電流紀錄,替代流量監測設備。
二、本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倘其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前端之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流量很小,且確無適用之流量計可裝設時,得依前述原則,改採具有同等流量監測效果之替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