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鍋爐水」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之廢(污)水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鍋爐水」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之廢(污)水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八款:「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同條第九款:

「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二、另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所產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中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及原物料,而產生帶有污染物之廢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氣、動植物或其他物品。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鍋爐水」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之廢(污)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