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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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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規定了水污染防治法中主管機關的責任分工,包括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的職責。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水污染防治的事務上各有其管理的責任。 參考資料: - 水污染防治法規全書,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內容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條文,針對主管機關的責任和職責有詳細的解釋和舉例。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630702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衛生署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072051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衛生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工廠、礦場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080041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機關改制,將原第一項所定「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將原所定省衛生處及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修正為「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為環境保護局」,俾利於水質保護工作之綜合推展。   二、縣(市)陸續成立環境保護局,實際上,有關工廠、礦場等事項已有專責單位負責,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0890411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主管機關由「環境保護局」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091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702 制定)

明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072051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衛生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工廠、礦場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為配合機關改制,將原第一項所定「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將原所定省衛生處及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修正為「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為環境保護局」,俾利於水質保護工作之綜合推展。   二、縣(市)陸續成立環境保護局,實際上,有關工廠、礦場等事項已有專責單位負責,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0890411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主管機關由「環境保護局」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091042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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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