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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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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規定了水污染防治法中主管機關的責任分工,包括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的職責。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水污染防治的事務上各有其管理的責任。 參考資料: - 水污染防治法規全書,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內容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條文,針對主管機關的責任和職責有詳細的解釋和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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