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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之應執行檢測之規定及頻率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之應執行檢測之規定及 頻率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之應執行檢測之規定及頻率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經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款規定申請表列排除核准者,應每六個月檢測一次。」故,凡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款規定申請表列排除核准之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頻率為: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二、另有關同條第 2 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該款規定之規範對象為:經中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中「中間處理」者之範圍,包含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款規定方式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行為者,並非僅限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之中間處理行為。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之應執行檢測之規定及頻率執行疑義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