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按調處事件,是否屬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條所定之公害糾紛,係依申請人所主張之公害糾紛原因及事實而為認定,此觀乎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倘有不符之情形,經受理之調處委員會認定不適於調處者,自得敘明理由予以退回,同法第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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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按調處事件,是否屬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條所定之公害糾紛,係依申請人所主張之公害糾紛原因及事實而為認定,此觀乎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倘有不符之情形,經受理之調處委員會認定不適於調處者,自得敘明理由予以退回,同法第十八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來文所附調處申請書所載公害糾紛原因及事實,泛指「因建築廢棄物與爐石搬運填土,因沿海海灘遍地,廢棄物如山,造成海汕地區眾漁民無法出海捕撈 (一) 螃蟹‧‧‧等,因漁網無處靠泊,作業困難」云云,復據函敘業者補充說明,又謂「其原在海岸捕撈魚苗,而因南星計畫築堤,使水深加高無法出海」,前後陳述迴異,能否據認為廢棄物污染造成公害,致破壞其生存環境,而屬該法第二條所稱公害之範圍,尚不明確,仍請 貴府依權責查明事實據以認定。
二 至於政府在公有海域執行工程須否賠償,因涉及國家賠償或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法律規定,並屬實體判斷事項,其責任構成要件是否具備,仍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而為認定,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