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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469 筆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並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監察委員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彈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法院之公證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以下簡稱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 本細則及本法相關法規所稱民間公證人,除別有規定外,係指本法第二十四條之民間公…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案者,應填具備案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擬訂之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應視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三、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中央立法事項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支援軍事勤務,指由民防團隊人員於戰時配合國防軍事單位執行下列事項: 一、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 二、搶修戰備道路、戰備…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練之義務。 二、有協助防情傳遞及警報管制之義務。 三、有執行防護…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刪除)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第二條所稱之其他財物如係不動產或需要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應以契據棧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第六條之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定義如下: 一、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貨物而持有貨…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號碼視同文字記載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 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局長)、副總經理(副…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所稱續聘,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第六條所稱跨校研究中心,指二所以上之大學為發展重點研究領域共同合作,集中人力資源、設備所成立之研究組織。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律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補發或換發。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預覽 ↗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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